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公开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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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石*明(“平南永佳6378”运输船实际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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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45082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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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平南永佳6378”运输船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西江江门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运输河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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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江水罚决字〔2016〕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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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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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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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处予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2、没收“平南永佳6378”运输船违法运输的河砂约1500立方米(“平南永佳6378”运输船上约900立方米和已卸载到江海区横海南砂场内约600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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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16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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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江门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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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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