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许准〔2023〕23号
你单位(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江门五邑路(外海大桥至江门大道段)给水管道穿江门水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江门五邑路(外海大桥至江门大道段)给水管道穿江门水道工程(以下简称为拟建工程)为江海区三大环状供水管网核心工程,是三大环状供水管网建设的基础,对保障江海区供水安全有重大意义。拟建工程横跨江门水道,两岸分别为江海区及新会区,根据江门市科禹水利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江门五邑路(外海大桥至江门大道段)给水管道穿江门水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分析,拟建工程的建设对河道的行洪、排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对附近的现有水利设施的防洪安全及稳定影响不大,我局原则同意江门五邑路(外海大桥至江门大道段)给水管道穿江门水道工程的建设。
二、工程方案。拟建工程沿五邑路北侧布置,位于新礼大桥上游,跨越江门水道,在江门水道管理范围内穿江门水道管道起点桩号K57+436,终点桩号K57+612,总长176m,管径1600mm,管道壁厚为20mm,起点管顶覆土厚度1.03m,终点管顶覆土厚度1.22m,在河床范围内管道敷设深度为河床以下1.4-4.06m,主河床最小管顶覆土厚度1.4m。管道折角处设有镇墩、支墩,镇墩兼为管道截渗设施。拟建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为1418.60㎡,施工期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629.70㎡,采用沉管施工,主要控制点坐标如下表(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
三、工程与堤防关系。从平面看,拟建工程管轴线基本与江门水道水流方向垂直;从立面看,管道埋于河床下,总体呈倒梯形布置。给水管道穿越江门水道左岸堤防时,管顶在堤防底部深约1.0m穿过,管道底部高程约为-1.294m(珠基高程系统,下同),穿越江门水道右岸堤防环城联围时,管顶在堤防底部深约3.16m穿过,管道底部高程约为0.086m。
四、弃土方案。
(一)弃土接收场。拟建工程开挖土方约为993.60m³,经地质勘察分析,基本为淤泥质土,其中用于原土回填土方约为324m³,剩余669.60m³运至江海区外海街道的航天华南(安全应急)特色产业基地项目作土方回填及平整场地使用。弃土接收场地距离拟建工程约14km,面积约为4491.80㎡,可接纳土方约为1414.90m³,能满足拟建工程弃土方量。接收场控制性坐标详见下表:
(二)弃土处置流程及施工船舶。本项目采用挖泥船开挖后将淤泥至于运泥船上,由运泥船运输弃土至江门水道岸边,用钩机装载上岸,再用运泥车运至上述指定弃土接收场,所有弃土需当天运至指定弃土接收场,不得长期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本项目投入船舶共3艘,由你单位负责核实项目施工作业船舶数量、类型、使用功能及施工船舶相关证书的真实性。船只登记号码详见下表:
本项目施工期间,所有施工船舶不能安装清洗、分离设备设施,所有施工船舶安装的定位设备要每天24小时保持运行,不得关闭,记录实时作业情况及行动轨迹,同时提供可回看的行动轨迹记录供日常检查。
五、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你单位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在枯水期内施工,施工期需采用钢板桩对基槽进行支护,防止基槽开挖后河岸塌方,确保施工期堤防稳定、河道防洪安全。
(二)你单位应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各种意外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将防洪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
(三)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在工程施工范围设置监测点以观测堤防及岸坡的位移和沉降情况,避免对堤防附近土层大规模扰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四)施工期间,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过程尽中可能减小机械施工对堤防的振动;在拟建工程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标明工程类型、埋深及结构等,避免其他水事活动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五)拟建工程施工期间由你单位负责该堤段的防洪安全,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占用、堵塞防汛通道并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及生活废水需处理达标后方可按规定排放,保证河道不受污染。施工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彻底清理施工围堰及弃渣,清理工程范围内的杂物,恢复原有堤容堤貌,经水利部门验收后方可撤离。
(六)施工完成后,你单位需按设计图要求对开挖河床进行回填,覆盖钢管,覆盖后河底高程不得超出原河底高程。施工过程如对上、下游堤岸或水利工程造成损坏,由你单位按现有堤防、水利工程设计标准进行无条件修复,施工材料、标准需满足水利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保证堤防稳定以及与上下游已有堤岸平顺衔接。如果将来拟建工程所在堤段需进行除险加固,建设单位需无条件配合。
(七)拟建工程要严格按报来的施工方案实施,控制开挖深度和范围,不得超深超宽开挖;弃土应严格按弃土方案运至指定地点。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河床开挖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弃土成分有变,应立即抽样检测。一经检测为具备建筑利用价值的砂石土,建设单位不得自用或经营,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置。
六、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会区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会区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堤防或水利工程修复和防洪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会区水利局、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强化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包括堤岸或水利工程修复),须请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会区水利局、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参加,并经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会区水利局、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五)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江门五邑路(外海大桥至江门大道段)给水管道穿江门水道工程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江门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