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工程黄烈潭江大桥建设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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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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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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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江水许准〔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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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
一、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工程是中山、江门两市规划的连接港澳、深圳、中山、江门主城区、开平市和台山市的东西向高速公路。该项目是深中通道在中山和江门南部地区的延伸线,其建设对完善区域路网缓解江鹤、江中高速公路的交通压力,对改善珠江西岸高速公路网南北向较强而东西向弱的路网结构,对改善深圳、中山、江门城区、银洲湖区域、开平、台山、恩平等地区东西方向进出口单一的状况都具有重要意义。黄烈潭江大桥工程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跨越潭江一座大桥,位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根据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工程黄烈潭江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分析,该工程的建设对河道的泄洪、河势稳定及河道的排涝、灌溉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对附近的现有水利设施的防洪安全及稳定影响不大,我局原则同意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工程黄烈潭江大桥(以下简称为拟建桥梁)的建设。 二、拟建桥梁位于江门市开平市赤坎镇与百合镇之间,跨潭江,大致呈东-西走向布置,距离赤坎镇上游约2km。桥梁轴线法向与河槽主流向夹角约为150。梁桥宽33m,采用50+90+50m预应力变截面连续箱梁,引桥采用40m组合箱梁,桥跨布置为3×40+(50+90+50)+11×40m,桥梁全长758m。 拟建桥梁在潭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共中布置了2个主墩,2个过渡墩和6个引桥墩。主墩承台顶高程4.98m,宽8.2m,高3.5m,长13.2m,承台下为6根直径2m的钻孔灌注桩;过渡墩承台顶高程4.98m,承台采用哑铃型承台,顺桥向宽6.6m,横桥向宽10.8m,承台下为4根直径1.6m的钻孔灌注桩;引桥采用双柱式墩,柱直径1.6m或1.8m,桩基直径1.8m或2.0m。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桥墩相关参数见下表(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 河道管理范围内桥墩相关参数表
三、拟建桥梁所在潭江河段右岸处于山脚,尚无堤围,为自然岸线。左岸属潭江百合北堤,为土堤。在堤防背水坡侧,距离堤防最近的10#桥墩距离堤脚线为17.4m;在迎水坡侧,距离堤防最近的9#桥墩距离堤脚线为8.6m。堤顶高程为7.67m,堤顶净空高度为5.00m。防汛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m,满足防汛抢险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四、根据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工程黄烈潭江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列出拟建桥梁建设对水利工程及防洪影响的有关结论,提出主要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间,禁止将堤防当作交通运输通道,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同时,需加强监测,对因施工损(破)坏的堤防要进行加固修复,堤防的筑堤材料、填筑标准等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并结合项目的当地实际条件制定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开平市水务局和开平市三防办。施工期间应合理减小施工建筑物阻水面积,以利行洪,桥梁工程施工期阻水比要控制在10%以内。若遇洪水,施工单位应启动项目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做好应急度汛抢险措施。 五、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应尽可能减少机械施工对堤防的振动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重型施工设备及车辆上堤作业;在靠近堤防的桥梁桩基础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冲击钻钻孔;确保河岸及堤防安全。 六、鉴于拟建桥梁桥墩占用三山湖排洪渠很大的过水面积及水闸、排涝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对三山湖水闸、排涝站的排洪排涝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务必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单位对该水闸、排涝站及排洪渠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及设计方案,报开平市水务局审核后与大桥基础同时实施,最大限度减少拟建桥梁在施工期间及建成后对围内排洪、排涝的影响。 七、大桥施工前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期防洪应急预案,连同堤防的加固设计和防护措施的设计方案,报开平市水务局审核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如对堤防工程造成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无条件修复。如果将来拟建桥梁跨越的堤段需进行除险加固,建设单位需无条件配合。 八、拟建桥梁桥面排水不宜设置在堤围上方,避免桥面排水对堤岸、护堤地等造成冲刷破坏。 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余泥、垃圾、杂物等,以免淤塞河道。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需要负责清理施工围堰、弃渣等工程范围内的杂物,恢复原有河道及堤容堤貌,以免对河道行洪及堤防产生不利影响,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验收后方得撤离。 十、拟建桥梁施工期间不得占用、堵塞防汛通道并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建设单位须负责该堤段的防洪安全。 十一、工程开工放线须通知开平市 水务局,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及竣工验收工作由平市 水务局进行。 十二、项目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水利部门和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十三、因拟建桥梁的建设,其桥墩占用河道水域面积为714.1㎡,占用堤防、护堤地及河滩地等面积为10.2㎡。建设单位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省水利厅《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水资[2000] 67号)及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批复》(江价[2000]226号)等文件规定,按照河道水面50元/㎡,堤防地、河滩地25元/㎡的缴费标准向开平市水务局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共35960.00元。 十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十五、本决定书自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逾期未建,须在限期界满前一个月申请延期,过期或大桥建设方案改变需重新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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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日期 |
2016/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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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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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 |
江门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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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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