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制度
一、集体审理制度
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机构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办公室、监察分局、环评股、污控股、法规与宣教股、环境监测站负责人组成。案件主办人员、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列席参加案审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案件审理办公室,由分管法制机构的副局长兼主任,法规与宣教股负责人任副主任。案件审理办公室设在法规与宣教股,委托法规与宣教股负责组织案件审核、审理等日常事务。
实行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已立案调查结束的案件由案件主办人提出拟处罚意见,上报案件审理办公室,案件审理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区分不同情形,提交不同层次的案件审理组织(一般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审理办公室主持审理,并召集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执法股室负责人和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参加审理;二是对较重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进行集体审理。集体审理必须有记录,并作为案件内部材料。对案情复杂、典型、有争议的案件和情况特殊需升降级(档)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拟处罚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核准。经过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办公室督促落实案审后的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书等工作。
要认真落实案件集体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一律不得实施当场处罚执法行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避免小吏大权,越级行使执法权和因处罚不当造成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的发生。
二、监督制约制度
(一)职能分离制度。即环境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审理、决定、听证、实施处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一是查审分离。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在查实案情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列席案审会,不参与案件的审核,不发表审理意见。二是听查分离。需要组织听证会的案件,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会,调查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相分离。三是罚缴分离。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决定,由本机关案件审理组织负责,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行政处罚法47条、48条规定情形当场处罚外),实施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与进行收缴罚没款的机构相分离。
(二)跟踪督办制度。对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审理办公室要对审理决定的下达、通知、执行或申请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与反馈。
三、执法回避制度
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如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回避实行主动申请回避与领导指定回避相结合。通过建立回避制度来防止偏私,保障公正。
四、告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依法申请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应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开展听证的,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执行环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错案分清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各级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等有关机关在受理投诉和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依法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对以上错误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监察、效能机关和人事、法制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