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恩平市沙湖镇圣园村旧石灰厂内无名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783************
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沙湖镇圣园村旧石灰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沙湖镇圣园村旧石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实际经营的无名厂在应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建设完成、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你是恩平市沙湖镇圣园村旧石灰厂内无名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实际经营的无名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完成、未经过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