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恩平市环境监测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恩平市恩城东华街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恩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全市环境质量各项要素及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测,贯彻执行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全市环境质量各项要素及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测;承担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建立和管理辖区内应急环境监测网络,参与应急监测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的监测;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监测,并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局机关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局党支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局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监测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监测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监测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监测站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恩平市环境监测站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监测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任人,主持监测站全面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监测站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局分管领导请示,广泛征求监测站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站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对监测站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揭发、检举监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履行环境监测义务,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机构为局办公室。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 号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 要求》(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监测〔2018〕245号) 建立管理体系,通过程序化、文件化规定从事各个质量过程的工作方法,保证本单位监测工作满足质量目标及管理体系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按照本单位《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要求开展业务受理、现场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监测、质量控制、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执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广东事业单位管理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
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11月12日经恩平市环境监测站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恩平市环境监测站行政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1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