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恩平市宏润电子有限公司、恩平市晶鹏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亿利升砂石有限公司、恩平市弘宇矿业有限公司、恩平市志远建材加工场、恩平市沙湖镇高园页岩砖厂、恩平市东成镇豪安新型页岩建材厂上绵湖分厂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拟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02月02日至2024年02月08日(共7日)。公示期满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将依法注销该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名单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2024年02月02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