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当事人:甄**(甄**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恩城****************
因无法对你公司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邮寄有关法律文书到你公司住址,邮寄信息显示你公司拒收,无法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4〕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领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4〕2号)。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821261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4〕2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江恩环催〔2024〕2号
当事人:甄**(甄**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恩城****************
你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猪舍排放口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23号)报告显示,你养殖场猪舍排放口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监测结果:CODcr为2300mg/L,氨氮为201mg/L,总磷为71.1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中珠三角标准限值:CODcr为380mg/L,氨氮为70mg/L,总磷为7mg/L,即你养殖场存在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中CODcr超标5.05倍,氨氮超标1.87倍,总磷超标9.15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2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3〕28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3.75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追缴从2023年12月20日起的加处罚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37500元),合计柒万伍仟元整(小写:75000元)。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