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4TLM4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王杨松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咀厚村委会火廉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19号]报告,你单位鱼塘A西南角排向鱼塘B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监测结果为289mg/L、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347mg/L、氨氮监测结果为151mg/L、总磷监测结果为33.4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中珠三角标准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较严者执行的要求:悬浮物为100mg/L、化学需氧量为200mg/L、氨氮为70mg/L、总磷为7mg/L,悬浮物超标1.89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74倍、氨氮超标1.16倍、总磷超标3.77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