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839729
法定代表人:黄坤禧
住 所:鹤山市桃源镇建设西路38号
鹤山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0年5月19日以《关于鹤山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管材、管件15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167号)、2012年9月26日以《关于鹤山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年生产PP-R塑料管材、管件1.2万吨,PE塑料管材、管件1.3万吨,PVC塑料管材、管件0.5万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2〕244号)同意你公司在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建设和扩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项目按要求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后,环保设施须报我局检查同意,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的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但2017年8月30日,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组会同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塑料制品制造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便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关于鹤山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管材、管件15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167号)、《关于鹤山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年生产PP-R塑料管材、管件1.2万吨,PE塑料管材、管件1.3万吨,PVC塑料管材、管件0.5万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2]244号)、2017年8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数张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7〕171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的年产塑料管材、管件15000吨扩建项目和年生产PP-R塑料管材、管件1.2万吨,PE塑料管材、管件1.3万吨,PVC塑料管材、管件0.5万吨扩建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年产塑料管材、管件15000吨扩建项目和年生产PP-R塑料管材、管件1.2万吨,PE塑料管材、管件1.3万吨,PVC塑料管材、管件0.5万吨扩建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先生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