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8〕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东美正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79540­8775
法定代表人:卢鸿胜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居委会大元村92号
江门市东美正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在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居委会大元村92号建成家具制造项目,从事木质酒店订制家具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于2013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2018年4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书》,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告知你公司参加2018年4月20日召开的听证会,你公司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终止听证会,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8〕84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交的《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鹤环听〔2018〕5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听证会情况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896016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