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7〕1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锐强(是鹤山市龙口镇福进有机材料厂经营者),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59年7月4日,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新西路3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59070420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4600426879
经营场所: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委会高田村芳坑石场
鹤山市龙口镇福进有机材料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在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委会高田村芳坑石场已建成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从事压克力有机材料的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便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数张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7〕161号)及《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
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