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服务项目现进行公开询价,诚邀合格服务单位参加报价。详细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鹤山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
鹤山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服务项目,以购买服务形式开展,详见附件2《用户需求书》。
三、预算价:
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上述预算为报价最高限价,报价超过上述限价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四、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五、服务单位资格与项目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用户需求书》。
六、服务单位报名:
1.报名方式:本项目采用现场递交、邮件发送(报名表盖章扫描)或快递方式报名(报名表见附件1)。
2.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4日17:00。
3.报名的服务单位方具备询价响应资格。
4.报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报价人资格要求中第4、5、6项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注: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服务单位提交资料:
1.应提供以下询价响应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方案及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所有响应文件应密封盖章,并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12:00前现场递交资料。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上述三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或网页截图页面加盖投标人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八、本次询价联系事宜:
询价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报名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二楼执法三大队办公室
邮编:529700
联系人:李生
联系电话:0750-8960112
邮箱:hshbjjc@163.com
附件1:报名表
附件2:用户需求书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鹤山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服务项目
询价响应报名表
2020年10月14日17:00截止
附件2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鹤山市工业经济发达,涉VOCs排放的企业数量多、排放量大、分布密集,工业源VOCs排放量占比达到50%以上,重点行业包括纺织印染、制鞋、涂料、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印刷及包装印刷、塑料及橡胶制品、电子电路制造、家具制造等。
为改善鹤山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解决老百姓投诉,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利用高效的工业VOCs监控手段,实现VOCs的有效溯源,精准监管、精准治污,有效削减城区VOCs排放,从而降低居民臭气投诉,提高O3指标水平,提升AQI达标比例。
二、工作目标与内容
(一)目标
建设VOCs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区域内重点企业VOCs实时监测,对工业源排污数据进行监控、监测、分析、报警,结合区域气象和企业布局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实现区域污染指标责任智能锁定,搭建快捷高效污染源监管保障体系,实现鹤山市VOCs的有效溯源、精准监管、精准治污,全面提升鹤山市VOCs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二)工作任务内容
采购人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需组织开展鹤山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对鹤山市委托方提供的监管企业开展VOCs在线监控服务工作,设置5台VOCs监测仪器,预算费用为15万元/年。受委托人需提供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数据分析平台、监测仪器与数据平台维护、数据分析等服务,以租赁方式供委托人使用,委托人不单独购买设备与软件。
中标合同价包括完成本项目内容所需的人力成本、设备使用成本、配件成本、管理费、交通费、运输费、保险费、适当利润、税金、资金运作成本、预留金、调试及12个月运维等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在符合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公开询价的最终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按照需要委托服务机构接受该项目。
三、报价要求
(一)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服务机构到采购人办公地点路程≤200公里。【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关于服务机构的证明及百度地图截图】
5.工作湿度要求:相对湿度 0% - 100%,报名时提供产品说明书以及实际案例截图盖章件证明;
6.供电方式要求:要求使用内置电池供电,在采样频率不低于2次/分钟的状态下,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65天。报名时提供产品说明书盖章件证明。
(二)项目内容
1.监测项目:根据委托方试点企业的要求制定方案并提供不少于5台监测仪器,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
2.配置设备:微型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TVOC浓度、温度、湿度)、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管平台。对排污数据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和报警,并结合园区气象和企业布局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判别高峰时段峰值污染程度,判断峰值聚集区域,通过对数据进行参比分析,确定污染成因占比及波动规律,实现区域污染指标责任智能锁定,形成源排放管控数据报告,为环境管理部门快速锁定引发网格监测数据波动的污染因素,制定并实施污染源管控提供依据和保障。
3.总体技术要求:运营机构负责提供平台运维及数据分析服务。保证云服务的安全性,定期备份监测数据,统计各企业站点的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平均浓度、最大浓度、最小浓度、应有数、有效数、有效率、浓度限值、超标数、超标率等指标;分别按月和按天统计在同一时间段内污染因子的浓度变化,进行趋势分析,每天提供检测结果分析报告。
(三)设备建设要求
1.所有设备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及数据接入,并且出具合格的日报。
2.服务内容包括微型站设备的安装调试、运维保障、数据比对、数据质控和校准、审核等全部服务,提供数据平台能24小时通过电脑和手机查询站点实时及历史数据。
3.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要求中标单位对监控设备进行转移,中标单位需在48小时内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转移和安装工作,并恢复数据传输。
(四)监测仪设备技术要求(提供设备功能说明,加盖公章,※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样机备查。)
1.TVOC测量指标:
1)监测参数包括:TVOC浓度、温度、湿度;
2)测试范围:0~270mg/m³;
3)检出限:1ppb;
2.数据采样频率要求:采样频率不低于2次/分钟。
3.设备可以监测的VOC种类应包括:
烷烃:庚烷、辛烷等
芳香烃:苯、甲苯、二甲苯等
酮类:丙酮、丁酮等
醛类:甲醛、乙醛等
酯类:乙酸甲酯、乙酸乙酯、醋酸丁酯等
醇类:乙醇、异丙醇等
醚类:甲基乙基醚,乙醚等
卤代烃:三氯甲烷、四氯乙烯等
胺类和氨基化合物:含N的化合物,如:二乙胺等
含硫有机物:甲硫醇、硫化物等
无机化合物气体:硫化氢、氨气等
需要具备上述表格中三种不同类别气体(需包含一种无机化合物气体)的省级以上计量部门的校准报告或证书,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五)数据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1.实时和指定时段的数据监测管理:可以选择不同的监测点,不同的日期选择数据进行分析,数据展示窗口可以缩放;
2.数据粒度:可以选择实时值、一小时平均值和24小时平均值;
3.相关性分析:支持5个监测仪同窗口曲线趋势分析;
4.地图分析:支持二维城市地图与三维卫星混合地图;
5.热力图:支持按照项目进行24小时均值热力图分析;
6.动态热力图:支持按照项目,按照时均值或者日均值进行动态热力图分析;
7.项目日报:可以自动生成监测日报,按照1小时平均值对工厂进行排名;
8.监测仪日报:可以自动生成监测日报;
9.数据展现和分析的平台软件成熟稳定,须具有VOC在线监测后台管理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六)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结合平台软件,完成监测仪的数据审核。每个工作日查看数据及各种报警信息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监测仪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3)平台自动异常报警审核,形成数据报警信息,提醒结合现场排查分析污染源;
(4)对校准报警提醒进行检查,如果漂移超过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对维护报警提醒进行检查,根据维护报警进行常规运维工作。
(七)人员要求
1.需要为本项目设置专项工作组成员,成员包括VOC数据分析人员、现场支持人员、开发人员。
2.响应时间:当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在 2 小时之内响应,4 小时内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系统平台故障诊断、恢复响应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若仪器故障 48 小时内无法排除解决,投标人必须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各站点的正常运行。为本项目设置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采购人,取得采购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换人,如自行更换,采购人将暂停中标人的全部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延误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人员名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四、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所有设备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及数据接入,并且出具合格的日报。
五、工作纪律要求
(一)从事在线监控项目建设与日常维护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规定以及纪律要求。
(二)须严格按规范执行在线监控设备的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以科学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建设和维护;对监控数据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三)禁止任何妨碍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在线监控设备的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的行为;从事在线监控设备的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对项目被监控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出与在线监控数据是否达标的决定或承诺;不得私自为被监控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与本在线监控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监控单位的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不得向被监控单位提出不当要求或暗示,或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以及任何名义给予的报酬;不得向被监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携带亲属参加现场施工和维护工作。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抓紧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推辞、不拖延、不贻误;没有正当理由而贻误工作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禁止泄露在线监控项目的商业秘密以及技术咨询工作内情。
六、其他要求
(一)中标单位在组织开展在线监控设备布点安装前,应根据被监控对象的行业类别、性质、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线布局、常年风向、敏感点方位等拟定布点方案并送采购人确认。
(二)保密要求: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采购人提出要求,中标单位须无条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中标单位须把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采购人。
(三)中标单位提交的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1)中标单位提交的在线监控服务不符合采购人规定,数据严重偏离采购人要求或监测过程有重大错漏。
(2)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单位逾期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工作。
(3)中标单位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邀请协助单位,或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的。
(4)中标单位未经采购人同意,随意调整本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和项目负责人。
(5)中标单位未到被监控企业现场进行前提调研和核查,未保留现场核查照片等影像资料,采购人发现监控布点与被监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不符。
七、成果提交
在线监控设备的建设、维护记录统计,在线web平台的维护,按日、月、提交监控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