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家荣
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禾南上黄石场旧址
因无法与你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鹤环催〔202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催告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鹤环催〔2022〕27号).pdf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