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2015年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2个事业单位,包括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鹤山市环境信息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编制31人(含工勤3人),实有21人,退休6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26人,实有21人,退休1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强化环境调控,促进绿色发展,抓好污染减排,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深入开展环境整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开展环境监测,加强环境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生态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部门收入预算1747.45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747.45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部门支出预算1747.4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747.45万元,包括:教育(类)支出3万元,占0.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9.51万元,占1.6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8.04万元,占1.6%;节能环保(类)支出1633.54万元,占93.49%;住房保障(类)支出53.36万元,占3.05%;
(二)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情况
2015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共1747.4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665.03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1082.42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黄标车淘汰经费、环境监测设备购置、潭江水流域交界监测站建设项目、水质自动站运作经费(含西江、潭江水流域)、热解释仪及相关的VOC监测前处理辅助设备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5年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2万元。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0万元,主要包括环保执法、监测采样、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等环保检查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路桥费和燃料费;比2014年预算减少20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按制度要求控制车辆运行,加强业务整合用车。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22万元,主要包括上级检查和业务交流接待餐费;比2014年预算减少2万元,减少原因:贯彻中央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控经费开支,减少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