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2个事业单位,包括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鹤山市环境信息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编制28人,实有25人,退休6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26人,实有23人,退休2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环保工作要以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具体抓好以下重点工作:1、进一步发挥市环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2、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以及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3、进一步压实环保责任,铁腕治污;4、持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5、继续抓好环境信访维稳工作;6、周密部署,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为迎接省环保督察做好准备;7、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我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589.12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年收入2158.3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8.81万元,上年结转421.93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1.0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5.51万元、节能环保支出2347.29万元、城乡社区支出8.8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6.5万元。
(二)关于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我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580.31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685.14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增加51.4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4.44万元;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增加150万元;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增加100.79万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增加141.05万元;环境监测与信息支出增加16.44万元;环境执法监察支出增加80.13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增加5.37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及增减变动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1.01万元,占5.08%,比2017年执行数增51.45万元,增长64.67%,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正常增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5.51万元,占1.37%,比2017年执行数增4.44万元,增长14.29%,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费正常增加;节能环保支出2347.29万元,占90.97%,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623.88万元,增长36.2%,主要原因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增加150万元;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增加100.79万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增加141.05万元;环境监测与信息支出增加16.44万元;环境执法监察支出增加80.1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6.5万元,占2.58%,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5.37万元,增长8.78%,主要原因是2017年9月新增5名公务员。
(三)关于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我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67.6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82.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医疗补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84.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我局 2018年(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4万元,主要包括环保监察、执法、监测、采样、监测信息采集、自动监测系统维护等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路桥费和燃油费;公务接待费支出22万元,主要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经费预算与2017年预算持平,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元,和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元,和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34万元,和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22万元,和上年预算数持平。
(五)关于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8.81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8.81万元,占100%。
(六)关于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我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结余;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预算外支出;我局收支总预算3032.25万元。
(七)关于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我局2018年收入预算3032.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158.38万元,占71.18%;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8.81万元,占0.29%;上年结转结余865.06万元,占28.53%。
(八)关于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局2018年支出预算3032.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7.63万元,占28.61%;项目支出2164.62万元,占71.39%。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84.7万元,包括:办公费4.7万元、水费0.8万元、邮电费5.5万元、工会经费2.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8.3万元、公务接待费2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523.77万元,其中货物采购433.2万元、服务类采购90.57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8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没有开展绩效目标设置工作。
四、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计划生育(款):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15、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16、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支出。
17、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反映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土壤、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18、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反映用于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的支出。
19、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反映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2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住房改革支出。
第二部分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