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截止收件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自9月13日起,我市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微信、微博的通知公告。咨询电话:0750-8960181。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