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沙坪街道办依法对一家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金属帐篷支架加工厂进行查封。
该厂生产过程中前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无防渗漏的渗坑排放,经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厂外排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锌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厂的主要产污设备进行查封,同时,将案件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自2017年11月开展环境执法百日整治行动以来,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024人次,检查企业458家,其中责令整改企业74家,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78家,责令停产企业52家, 查封6家环境污染企业,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3家企业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将3宗涉嫌环境污染行为的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作行政拘留。通过专项行动,督查督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加强了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和执法,推进了大气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