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江环〔2018〕242号)、《鹤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鹤环〔2018〕2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鹤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你的宝贵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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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鹤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鹤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1
鹤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和《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江环〔2018〕2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划定区域:鹤山大道、前进南路、前进路、北湖路、越楼大道、横基村村道、人民东路、文华路形成的闭合区域。(详见附图)
三、禁用标准: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城使用。
四、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的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附图
附件2
《鹤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随着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日益严格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排气中污染物的排放分担率逐渐提高。一直以来,我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都远落后于机动车,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疏于维护保养,加上部分非道路柴油机所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偏高,导致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更加严重,已不容忽视。
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山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鹤环委〔2018〕4号)和《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江环〔2018〕242号)有关要求,我市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划定低排放控制区。根据《江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现状调查研究报告》,2016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排放污染物562.18吨,其中PM1022.61吨、PM2.522.4吨、碳氢化合物39.06吨、氮氧化物334.65吨、一氧化碳135.89吨、二氧化硫7.57吨。
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是削减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3、《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江环〔2018〕242号)第19项任务要求:各市区完成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江环委〔2018〕4号)第41项任务要求各市区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船舶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关于高排放区禁止范围的划定
根据《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江环〔2018〕242号)、《江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鹤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鹤环〔2018〕25号)要求,我市要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根据《江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现状调查研究报告》,2016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排放污染物562.18吨,其中建筑施工机械397.23吨、码头装卸机械72.56吨、农业机械5.36吨。近2年来,我市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有所下降,我市3个大气监测点均位于主城区,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禁止高排放移动机械在主城区使用,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因此,第一阶段将鹤山大道、前进南路、前进路、北湖路、越楼大道、横基村村道、人民东路、文华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划为低排放控制区。
(三)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现阶段,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严重落后于汽车的排放标准,单机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一般远比柴油车严重。即使是符合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颗粒物的限值根据功率的不同在(0.2-1.0)g/kWh之间,与同期实施的国家Ⅳ阶段车用重型柴油机的限值0.02g/kWh相比,也相差甚远。据此可以认为,在消耗相同柴油的情况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与我国目前在用的国V柴油车相比,其细颗粒物排放可能是柴油车的10-50倍,甚至更多。另一方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燃油和机油质量也难以保证。
因此,本《通告》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概念界定为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