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企业贮存危险废物马虎不得
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修订,并已于2019年3月1日实施。截止目前,修订后的省固体废物防治条例已实施了将近半年,但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看,仍存在部分企业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对危险废物的规范化贮存一知半解,一些企业甚至连危险废物台账都没有建立,存在着极大的环境风险隐患。
近期,在深入开展“清废除患2019”的专项行动中,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对鹤山市雅瑶镇某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内存有废油漆桶、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但上述危险废物包装物上均没有识别标志。在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不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非常容易被误认为其他废物或者生产原料,存在流失或违法处置等风险。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未建立危险废物仓库进出台账,日常危险废物进出仓库都不进行记录或登记。
该厂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鹤山分局当即责令该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针对其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鹤山分局提醒各厂企,贮存危险废物马虎不得,不要轻易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