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在今年夜间执法专项行动中,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对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加热熔化、压铸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处理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水喷淋塔没有运行),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已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对相关工序主要生产设备实施查封。经复查,发现该公司已落实整改措施,并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三、案件启示
(一)生态环境“夜间执法”无疑具有多重意义,一则打破了白天监察执法的常规,这样的“错时执法”更能够有效地消除执法盲区;二则让企业在无准备的状态下接受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更真实,对于违法问题也就能够更精准、有效纠偏;三则“常规+非常规”的监察模式,更能够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达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实施处罚时,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复查,复查未改正的,还应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本案中,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对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进行了整改,达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