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江门鹤山通过大数据分析查处某鞋材有限公司案
【典型意义】
该案件充分利用管理信息平台大数据分析的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系统大数据进行筛查分析,发现辖区内某鞋材有限公司2019年未申报转移废活性炭,但2020年废活性炭转移量相比2018年出现明显减少的现象。随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对该鞋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开炼工序和硫化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电源指示灯处于关闭状态,废气治理设施的风机皮带处于静止状态,导致上述两项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二、该公司内没有设置专用的危废贮存场所,有7袋废活性炭堆放在废气治理设施附近,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相关规定,鹤山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此外,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复查,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件启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强化科技手段应用,推进现代化技术辅助生态环境执法,通过管理信息平台等大数据分析,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显著提升了执法效能,体现了高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