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精神,抓细抓实抓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4月10日,江门市府办正式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5〕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实“十二项”措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实施意见》从推进市、县(市、区)两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建立以县(市、区)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加强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深化改革措施,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的障碍和瓶颈问题。在新《环保法》实施的新常态下,《实施意见》突出严格执法、铁腕治污的新要求,提出开展环保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立“公安+环保”联动执法长效机制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硬措施,要求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用好用足执法新手段,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依法公开审理和宣判一批环境犯罪案件,全面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和典型环境案件。与此同时,《实施意见》还对环境监管执法稽查与考核、信息公开、监督问责等明确细化落实措施。“十二项”措施条条都是“点穴式”精准发力,力度大、保障强。
为促进《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到位、早见成效。我市还将配套出台《实施意见》的任务清单,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倒排完成时限,使每一项措施有责任主体、有落实保障、有实在成效,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今年以来,我市环保部门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强化环境执法,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4宗,查封扣押1宗,移送行政拘留1宗,作出限制生产决定5宗,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犯罪案件4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