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有关要求,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从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从即日起至
三、
四、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五、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
六、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江府告〔2014〕1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Ⅴ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