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意见稿》)全文及说明。《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不向个人、机动车等征收。
环保税是一项酝酿已久的新税种。早在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具体政策措施为“研究开征环境税”。2010年7月,环境税征收方案初稿出炉,2014年,环境保护税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之所以到现在才公布《意见稿》,是因为环保税的开征,并非增加一个税种那么简单。作为一项税制改革,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必然也要等到最合适的时机。
征收环境税的目的不同于其他税种,并非纯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要让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付出在经营活动中对环境污染的代价,从而迫使他们出于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将节能减排纳入技术优化重点,特别是为了“避税”,在节能减排上下工夫。但这仅仅是环保税的初衷,要让环保税真正起到环境保护作用,还需从环保税的意义上,突出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开始从行政层面提升到了法律高度。
环保税不同于排污收费,税收的强制性和排污收费的“弹性”,对相关企业来说,面临的压力是完全不同的。排污收费和罚款虽也属于经济手段,但这种经济手段在实践中已经表现出明显缺陷。“权力寻租”和“利益博弈”,关系费、人情费的盛行,一些地方甚至为追求政绩,竟然将减免排污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对环境污染的放纵。而环保税就可强化排污收费和罚款的目的和手段,并通过向超标排污企业加倍征收的政策许可,把环保税化作悬在排污企业头上的利剑。
然而,不能由此对环保税抱十分乐观的态度。首先,《意见稿》规定,这项新税种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这就可能在环保税初始阶段让相关企业不以为然。其次,当排污费被环保税“替代”后,这笔支出也就成了企业的“法定成本”,企业会不会通过提价将其转嫁至消费市场?再则,费改税对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难免带来影响。此前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基层环保部门要将部分排污费的返还款用于人员开支和能力建设,现在这部分收入没有了,会不会影响环保执法力度?
出于这种现实考虑,环保税应促使全社会环保意识提高。从表面上看,环保税是费改税,对相关企业来说是不同名目的缴费。因此,环保税要起到“倒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的作用;在体现环保税法定强制力的同时,让全社会意识到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态瓶颈,甚至造成了较大经济社会损失。当然,环保税的开征必然牵动着各方利益,但从长远的预期来看,开征环保税,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会是利好,环境污染减少了,企业技术提升了,能耗更低了,这些才是环保税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