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重点工业污染源大气整治
加强燃煤电厂、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整治,按时完成综合治理任务,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大力推动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严格新建锅炉准入审批,禁止审批新装、移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建成区内102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现状调查,完成全市50%以上重点企业治理任务。
二、加快全市“黄标车”淘汰
加大“黄标车”提前淘汰宣传力度,强化财政补贴措施,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东部“三区一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实行全行政区域限行,“西部三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实行城市建成区全区域限行。加强限行执法工作,在完善蓬江区、江海区“黄标车”电子警察执法的基础上,新会区、鹤山市要尽快实现电子警察执法,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在建设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时要同步建设“黄标车”限行电子警察执法系统。
三、大力整治城市扬尘污染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建筑工地、公路和市政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开展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建立完善道路洒水保洁机制,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增加对主次干道冲洗洒水频次,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污染。
四、实施潭江流域“河长”责任制
对潭江流域重点河段实行河(段)长管理责任制,由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所在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段长,负责辖区河涌治理、设施建设与维护。强化“河长制”考核评价,定期开展河(段)长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对责任河段水质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对水质下降且排名靠后的河(段)长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责任追究。
五、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7月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限期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村庄整治覆盖全市80%以上的行政村。深入开展宜居城乡和生态示范建设, 2015年全市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点4个以上,各市、区各建成3-5条市级生态村。
六、抓好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
开展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68个镇级饮用水源地设立标识与警告设施,建设隔离防护工程,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按计划推进具有饮用功能水库第一重山18.05万亩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预案管理培训演练、信息发布等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七、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杜阮污水处理厂(首期)、荷塘污水处理厂(二期)、大泽污水处理厂、罗坑污水处理厂等8座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运营,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超过90%。加快推进恩平污水厂二期、开平迳头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
八、启动镇村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2015年江门市区镇村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镇村工业园区整治为抓手,扎实推进区域环境整治。按照“一园(区)一策”的原则,对涉环境问题集中且市民投诉多、消防和安监等存在隐患的镇村工业企业,由辖区政府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开展整治,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或搬迁改造。
九、强化全市环境法制建设
全面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宣传和培训,深入推进全市环保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开展“环境法治年”活动,实施全市环境执法大检查,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积极推动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以建设先进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为目标,新建和升级一批空气质量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环保信息、空气质量、主要河涌水质和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