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实施第三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新闻来源: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黄标车”淘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江门市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一、从
二、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记3分处理。其中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两类。
四、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所称“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汽车的简称,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五、本通告所称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