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5】134号
当事人: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900000009925
法定代表人:姚富明
地址:茂名市迎宾路179号大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