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5】140号
当事人:谢玉叶(江海区良辉五金塑料加工场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4600126410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大桥上外坦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 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