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5】142号
当事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01837
法定代表人:李锦旺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河南窖头五星村草步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