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5】141号
当事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01837
法定代表人:李锦旺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河南窖头五星村草步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扩建的生产设备(印刷机2台、反应釜1台、乳化釜1台、中和釜1台)和木工胶生产项目的生产或使用;
2、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