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改[2015]第125号
当事人:江门宝华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0400037039
法定代表人:李富祥
地址: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宁路7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府告[2013]5号)的规定,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你单位所在地区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