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5]第127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群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4000022126
法定代表人:阮平进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五星宝敦工业园(东边第九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