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审〔2016〕16号
江门市鸿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报来《江门市鸿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供热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门市鸿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江门绝缘材料厂)位于江门市外海镇横海南前进工业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为4407042011300040。项目原来采用电能进行加热,现公司拟改为采用一台燃气导热油炉(型号YYW-700Y Q)进行供热,原来加热装置保留作为备用供热。本项目只安装一台燃气导热油炉,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变。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燃气导热油炉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二)优化厂区的布局,采用低噪设备和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
(三)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产生的固体废物须按照有关环保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其中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
(四)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总体投资预算并予以落实。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产。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