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审〔2016〕129号
关于广东威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扩建备用
厂房5、厂房6、厂房7及废品仓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威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广东威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扩建备用厂房5、厂房6、厂房7及废品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威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高新区34-6号。现公司拟对厂区进行规划平面调整,原二期工程的药品仓、地下车库不再建设,拟增加备用厂房5、厂房6、厂房7、废品仓库(用于存储铝制品的边角料)及配套设施等,扩建后公司原生产项目的生产设备、工艺和产能等建设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特别是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楼宇内的排水系统;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截水沟和临时沉砂池,对雨水进行导流沉淀,防止施工泥沙堵塞下水道污染水体。施工废水须经处理并尽量回用。
(二)施工场地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物料和废弃物应尽可能封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公路应采用洒水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以减轻对施工场地周围和运输路线沿线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施工扬尘等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不得在施工现场熬炼、搅拌沥青。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保证场地边界噪声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的标准;禁止使用锤击桩机、蒸汽桩机进行打桩作业;合理安排施工和运输时段,禁止在每天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局审查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四)项目不设置建筑垃圾和开挖土方临时堆场,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开挖的土方应按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妥善处置。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总体投资预算并予以落实。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严格按报批的建设规模和用途进行建设和使用,如需改变,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在本次扩建厂房内兴办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