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6】2号
当事人:陈转英(江海区外海新桥海鲜楼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4600071010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横沥临江食街1至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的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督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边界环境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GB 22337—2008)表1规定的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昼间排放标准60dB(A))。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52400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10144067023124103500908006,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