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6】1号
当事人:黄炳辉(江门市江海区兴业石材店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4600092798
地址: 江门市江礼公路西果科B楼10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江门市江海区兴业石材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经营。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3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使用产生噪音和粉尘的设备;
2、罚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10144067023124103500908006,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00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