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6]第2号
当事人:陈转英(江海区外海新桥海鲜楼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4600071010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横沥临江食街1至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噪声为75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规定的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昼间排放标准。对此,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海环改[2016]第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我局联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6年7月19日到你单位进行复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噪声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外排噪声为65.5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规定的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昼间排放标准,即存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海环改[2016]第1号)及其送达回执和《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0719002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