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6】3号
当事人:陈转英(江海区外海新桥海鲜楼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4600071010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横沥临江食街1至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查,2016年5月24日你单位噪声超标排放,对此,我局依法于2016年6月22日和2016年7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海环改[2016]第1号)和《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环罚字[201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我局联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6年7月19日到你单位进行复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噪声值为65.5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规定的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昼间排放标准,即存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海环改[2016]第1号)及其送达回执、《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环罚字[2016]2号)及其送达回执和《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719002号及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6年8月2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共27日)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27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10144067023124103500908006,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