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9】34号
当事人:江门市博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53650577A
法定代表人:罗雄明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高沙粮库(办公值班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4月11日,我局到你(单位)租赁的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旧水泥厂地块的废弃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主要从事粉煤灰仓储和装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装卸物料期间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作业期间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