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排污单位: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我局决定取消“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审批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