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9】36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俊峰木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66577655A
法定代表人:罗兆俊
地址: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第30号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6月20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木制品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增设的喷漆工序已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