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49971773T
法定代表人:李田富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25号2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1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负责建设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府西小区地段五邑路与科讯路交界东南侧A、B地块的天睿居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锤击桩机进行施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