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门市美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3DMK4XW
法定代表人:左迅贵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33号地麻一工业区内1号厂房(一址多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9月3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配件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期间固化工序未能在密闭空间的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通过排气管排放到外环境,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