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49971773T
法定代表人:李田富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25号201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10月1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负责建设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府西小区地段五邑路与科讯路交界东南侧A、B地块的天睿居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锤击桩机进行施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向你送达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江环罚告 [201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九)“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