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0】2号
当事人:江门市丰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94398614
法定代表人:余志豪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23号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11月3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联同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灯具配件五金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期间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下水道直接排出外环境。我局委托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下水道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19-11]060B)数据显示,你(单位)的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0mg/L、氨氮浓度为21.0 mg/L、石油类浓度为36.2 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11倍、1.1倍、6.24倍(标准值:化学需氧量90 mg/L、氨氮10mg/L、石油类5.0mg/L)。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19-11]060B)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向你送达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19]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