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19】7号
当事人:江门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730938861
法定代表人:陈礼文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东升路187号1座(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8号车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11月3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输送设备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向你送达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江环罚告 [201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