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0】23号
当事人:江门市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1HK856K
法定代表人:谢家兴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第一工业园(江门市滘头林屋围地段滘兴南路32号之八)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9月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经核查,你(单位)在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共对24台重型柴油车(总质量大约4000KG)进行了排气检测,并均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819053773)及其附表显示,你(单位)不具备重型柴油车的尾气检测资质,因此,你(单位)对该24台重型柴油车出具的检测结果不真实、准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包括《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0704042008181512490139)在内的24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819053773)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罚款1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