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江门市宏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江门市天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家企业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拟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1日(共7日)。公示期满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将依法注销该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