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开环罚〔2020〕33号
当事人: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UX1A3G
法定代表人:方少东
住所:开平市苍城镇南郊路5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2.4米涂布白板纸生产线、3.4米瓦楞纸生产线改建成2.6米和3.4米灰板纸生产线及扩建2台振动筛,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改建生产线及扩建设备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2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开环罚听告〔2020〕1号)、2020年2月1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门分行、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
抄送:苍城镇人民政府。